专利公告,是一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后发出的公告文件。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并定期予以公告。
1、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3、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4、保密专利的解密;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6、专利权的授予;
7、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8、专利权的终止;
9、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10、专利权的转移;
1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12、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合同的给予;
13、专利申请的恢复;
14、专利权的恢复;
15、专利权的质押、保全、解除;
16、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17、对申请人地址不明的通知;
18、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19、其他有关事项。
1、「公布」和「公告」多是指专利文献范畴的概念,而我国专利制度中关于专利文献中的「公布」和「公告」的概念,是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参见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
2、公布本标准所称“公布”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3、公告本标准所称“公告”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这里也可以看出「公布」和「公告」的客体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全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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